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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金融消费者风险责任意识、

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理性选择预付卡,防范资金风险
1、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不记名预付卡是则不在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2、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可以挂失和赎回,不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不可挂失和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预付卡不具有透支功能。
3、预付卡卡面应当记载预付卡名称、发卡机构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要素。
4、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 万元以上的(含充值),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有权留存基本信息。
5、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 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 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办理一次性金额5000元以上预付卡充值业务的,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或充值预付卡。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
6、发卡机构应当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签订协议。
7、特约商户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受理的预付卡名称和种类,按照预付卡受理协议的要求受理预付卡。特约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与商户结算、对账无关的预付卡信息。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预付卡套现。
8、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9、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在本发卡机构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 元。
10、发卡机构应当向记名预付卡持卡人提供紧急挂失服务,并提供至少一种24 小时免费紧急挂失渠道。

11、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 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张预付卡赎回金额在100 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



1、金融消费者应提升风险责任意识,自享受益、自担风险、理性投资,根据相关产品的风险特性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2、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何防范洗钱活动

一、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二、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账户

三、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只会弄巧成拙

四、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五、支持国家反洗钱工作也是保护自己利益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信用承诺书


为履行依法合规经营义务责任,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支付行业健康发展,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自律规范》等相关制度和规范,本机构自愿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承诺自觉遵守网络支付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网络支付业务;诚实自律,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二、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客户信息保护的义务,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保障客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等风险事件。

三、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布网络支付产品或服务,公开产品或服务的收费标准,向客户充分披露揭示业务风险,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承诺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依法审核客户身份,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信息、业务信息等资料。

五、承诺严格执行客户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六、承诺自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客户服务体系和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妥善解决客户投诉和咨询。

七、承诺自愿接受社会公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批评,认真履行信用承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及处罚。



承诺单位:杭州市民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晓

日期:2016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