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卡帐户业务调整公告

信息来源:杭州市民卡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1-09-07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对预付卡业务的监管要求,自2011年9月1日起,对市民卡帐户/杭州消费卡业务调整如下:
一、市民卡帐户和记名消费卡最高限额为5000元,不记名消费卡最高限额为1000元,消费卡10元卡押金另算。
二、购买记名消费卡、市民卡帐户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消费卡、帐户充值卡的单位或个人,需进行实名登记。单位购买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购买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购卡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四、市民卡帐户/杭州消费卡卡内余额超过最高限额的,需通过消费使卡内余额低于最高限额后,方可再次充值。
五、手机市民卡帐户等同于市民卡帐户。
杭州市民卡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九月